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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大连市邮政局、大连市电业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的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配套设施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及相关工作的监督(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实行内部监督、相互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内部监督是指有房地产开发验收职权的部门(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的制度;相互监督,是指各部门(机构)在房地产开发验收过程中,互通情况,相互监督的制度;外部监督是指由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和人事局对各部门(机构)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实施验收情况,包括: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

  2、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验收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件验收;

  3、公安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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