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各级督查机构应负责做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五、领导授权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领导的交办意图开展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均应该立项。对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分解,提出查办要求,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出《督查通知》,并明确提出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说明情况。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
三、督办。督查事项下达后,政府办公厅(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督办,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州直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州直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各县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县市和本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督查工作。
三、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
二、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阅读文件、列席会议、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等方面为督查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了解领导同志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思路,掌握更多的情况,自觉地把督查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