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5人(次)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3人(次)以上。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的教材、教参、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教材、教参、著作。
本《条件》提到的教材、教参、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规定的教材、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1项可折抵1篇论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各市(州、地)应根据本《条件》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小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家长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的家长)。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领导15%,满分15分;同行15%,满分15分;学生家长15%,满分15分;总计100%,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