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硕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5、中师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7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相应减少课时定额。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校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校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学校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八条 小学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师德,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有终身学习能力与研究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组织和参与学生课外教育教学活动,在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引导学生创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管教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承担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
第九条 小学中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各年级的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养学校高级教师的能力。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