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9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现将《伊犁州直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信息的上报和约稿工作,增强时效性,提高信息质量,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在反映情况、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作用,为各级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伊犁州直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提高报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工作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推进州直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二条 考核的范围: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办公厅有关处室(中心)、二级局。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厅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并被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自治州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记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伊犁信息》采用的信息。综合调研类信息,标注“伊信”,每条10分;被自治区采用20分;被国办采用30分。
(二)《每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标注“要情”,每条6分。
(三)《信息摘编》采用的信息。调研类标注“摘编调”,每条8分,其它类标注“摘编”,每条4分。
(四)《督查专报》采用的信息,标注“督报”,上报自治区的每条8分,加注“△”;发州本级的每条6分,加注“▲”。
(五)《督查反馈》采用的信息,标注“反馈”,每条6分。
(六)《领导批示落实情况》采用的资料,标注“批示”,每条10分。
(七)凡自治区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加注“☆”,另加10分;自治州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加注“★”,另加10分。
(八)自治区信息直报点上报的信息,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25分;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