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以上。
5、幼儿师范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5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六条 幼儿园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师德,面向幼儿,关心爱护幼儿,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有终身学习能力与研究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承担幼儿园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
第七条 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工作定额达到国家的规定;对兼有园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工作定额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工作定额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扣除相应的工作定额。兼有园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园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园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幼儿园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八条 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