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7]88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幼儿园高级教师(中级)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