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必须报送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以后,予以公告。罢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以后,予以公告,并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缺额的代表名额,以及因代表资格终止和死亡而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第六十一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向原选区选民公布。经过选民酝酿、讨论、协商,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补选日以前予以公布。
补选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六十二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日期、主持补选代表的工作人员和补选之前对选民名单的核对,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结果,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补选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以后,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以后,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并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