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和第一次投票时获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次投票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不足的代表名额以后补选。
在确定选举结果时,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与正式代表候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落选,不得推荐到另一个选区再行选举。
第五十条 选举结束,选区应当向选民报告选举结果,宣布当选代表名单,并张榜公布。同时应当填写代表登记表报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选举的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有效以后,将当选代表名单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以后,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以后,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并向新一届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
第九章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五十一条 选民有权依照法律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或者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罢免代表的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被罢免代表的姓名和理由。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五十三条 受理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机关应当将罢免代表的建议通知被罢免的代表。受理机关确认罢免理由属实以后,将罢免代表的建议和被罢免的代表提出的申诉意见通告原选区选民。
第五十四条 在表决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以前,原选区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对,并将选民变动情况在选民名单中补正。
第五十五条 表决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日期、主持选区罢免代表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