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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一)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再进行一次核对;

  (二)统一印制选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并制作票箱;

  (三)监票员、计票员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名,并经选民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四)宣传投票选举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组织选民参加投票。

  第四十二条 各选区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工作情况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并依照选举程序,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对老弱病残及离不开生产和工作岗位的选民,可以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必须持选民证领取选票进行投票。

  第四十三条 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代写选票的人,必须按照选举人的意志填写选票。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五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六条 各投票站投票结束以后,监票员、计票员将发出的选票和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员、计票员签字,交选区统一计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第四十七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

  第四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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