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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选民登记以后,选区要进行核对,做到不漏、不错、不重。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六条 对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同时通知有关公民。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八条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分到选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应当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选举机构对于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划顺序向选民公布。经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以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划顺序向选民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条 选区应当向选民实事求是地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选区在选举日前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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