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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九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有关方面的人员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根据当地民族的构成情况,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六)受理对选民资格不同意见的申诉和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作出决定;

  (七)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九)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汇总选举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村公所、办事处的辖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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