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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5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5月21日)修正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地方选举办法,选举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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