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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7]86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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