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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特大灾害(Ⅰ级):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成灾人口超过县市总人口的25%以上;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县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转移安置人员占县市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自然灾害。
  四、灾害救助应急反应
  (一)特大(Ⅰ级)预警应急救助反应
  1.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立即召集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州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各自职责,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特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紧急调运药品、药械,迅速组织救助,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向州直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
  (二)重大(Ⅱ级)预警应急救助反应
  1.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县市应急指挥系统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应急救助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查灾救灾工作,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州直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统一指挥救灾工作,确定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查灾救灾。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
  (三)一般(Ⅳ级)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1.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救助应急预案,县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及时了解灾情,上报灾情。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提出救援申请。
  2.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向州直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3.州人民政府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群众生活进行核查,指导救灾救济工作,并慰问灾民。
  五、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
  (一)开展生产自救
  1.由农业部门牵头,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灾区群众恢复生产,根据不同作物特点,抢种、补种作物,并帮助灾民上一些短平快项目,减少灾民损失。
  2.供销系统负责组织化肥、农药、种籽等农用物资的调运、供应。
  3.劳务部门提供劳务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增加灾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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