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预警。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在关键时期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全天监测。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灾情报告。突发事件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上报。事件发生后,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核查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将灾情报告州人民政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灾情,各部门按照核查、汇总的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州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三级。
一般预警(Ⅲ级):一次气候过程可能造成县市20%左右人口生产生活受影响,造成县市当季20%以下农作物受影响,可能在全疆造成一定的影响。该级别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大(Ⅱ级)预警:一次气候过程可能造成县市20%左右人口生产生活受影响,可能造成县市当季20%左右农作物受影响,可能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预案确定为重大级预警。该级别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特大(Ⅰ级)预警:一次气候过程可能造成县市25%左右人口生产生活受影响,造成县市当季30%左右农作物受影响,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预警的。该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程序:根据气象预报,县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农业和气象专家研究评估,提出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应急指挥部,州直应急指挥部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四)灾害级别的确定。自然灾害级别分为一般(Ⅲ级)、重大级(Ⅱ级)和特大级(Ⅰ级)。
一般灾害(Ⅲ级):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成灾人口在县市总人口的20%以下;农作物成灾面积在县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下;在全疆造成一定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预案确定为一般灾害。
重大灾害(Ⅱ级):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成灾人口在县市总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农作物成灾面积在县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上30%以下;转移安置人员占县市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预案确定为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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