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外墙宜采取外保温做法,如采取其他保温方式,设计单位尚应对保温最不利和易产生冷桥的部位(如:外墙转角处;梁、过梁、板端、柱处等部位)单独进行热工计算。
第七条 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必须把屋面保温、外墙墙体保温设计和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设计,作为设计交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交底;并把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及易产生渗漏部位的防水设计情况和屋面、墙体及易产生冷桥部位的保温设计情况作为图纸会审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审图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其防水和保温方面的设计内容列为审查的重点内容,审查其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有关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并在审查结论中有明确意见,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项目,一律不合格,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把对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施工以及对屋面、墙体等部位的保温施工,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进行考虑,并在技术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中列有详细可靠的施工工艺、方法以及检验、控制方式和程序。凡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关人员不得予以批准和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条 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资质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所形成的防水工程,从材料到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保温、防寒部位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经验和技术的熟练工人进行,并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施工及质量控制;屋面、墙体等部位的保温施工及质量控制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得同意用其指导施工。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将上述部位作为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理,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其监理实施方法应明确反映在监理规划等文件中,并应有具体的检查、验收要求。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重点监理、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其有防水性能检验要求的部位,必须有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必要时还应提供可供现场观察的淋水、蓄水检验,验收结论中应有关于防水、保温等方面工程质量情况的明确意见。达不到防水和保温要求的,其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