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5]7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住宅工程质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新材料的大量涌现和应用,与之相应的施工工艺等还相对滞后,造成诸如住宅墙面结露(霜)、发霉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住宅使用,甚至形成质量通病。为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市建委制定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
第一条 为防止渗漏、透寒结露等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设计委托时,应明确了解建设单位关于屋面、外墙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有关防水和保温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设计单位对屋面工程、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附加层等部位的设计图纸,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第四条 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根据喷淋、洗涤等因素来确定墙体防水层的设计高度,并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门、窗设计时应选择节能门、窗,且其框材亦应符合断热要求;外门、窗(含封闭阳台窗)、建筑幕墙等与墙体间的交接处易产生渗漏和透寒,在设计中宜采用发泡封闭,当采用其他材料封闭时,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和防寒措施。不论采用何种做法,均应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