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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是新农合制度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应向农牧区倾斜。要加快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农牧区卫生机构布局,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是要抓住机遇,加快乡镇卫生院的能力建设。近年来,中央动用国债资金支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试点县市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根据各个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规模,按照需要、实用、可行的原则,逐院制定好房屋、设备、人员的配套建设规划,抓紧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基层组织阵地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一落实村卫生室的建设。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加强农村实用技术骨干的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加快提高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七、进一步做好农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开展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是解决农牧区困难家庭看病问题的重要措施,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动员农牧区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为其代缴参合个人应缴费用;参合救助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线以上费用按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对住院费用超过其报销封顶线的部分还应实行不少于50%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还应给予特殊补助。参合救助对象转诊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时,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扶贫病床治疗,并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八、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卫生行政部门是牵头单位,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整体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并且督促各级财政予以落实,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农业部门要结合农牧区工作特点,配合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五保户、特困户的就医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发展问题,将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各县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提出具体要求,做到每年审计一次。食品药监部门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的供应和监管,要加强农牧区药品流通网络和监管网络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结合起来,扶持贫困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残联要动员农牧区残疾人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结合残联工作的特点,对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意见。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各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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