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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试点县财政要确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是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试点县要按照自治区要求,每年3月底之前将补助资金划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各县市要把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工作经费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检验是否认真实施新型合作医疗这一“民心工程”的重要指标。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参合农牧民补助资金从原来10元提高到20元,自治区也将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以及困难边境县由自治区承担,补助资金提高到20元。
  四、是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各试点县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作为试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加强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结合新农合制度管理和运行的具体实际,积极探索医疗费用控制的科学方法和措施。
  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合理调整实施方案
  坚持利民、便民,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补偿效益,简化转诊和补偿兑付手续,方便参合农民择医就诊和报销费用。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是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根本目的。申请试点县市要在扎实的基线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方案。原有4个试点县市要根据新的情况,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对实施方案进行合理调整。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坚持基金效益的最大化,把握好几个问题:
  一是要坚持住院统筹为主。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对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助。为提高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更好地发挥基金效益。
  二是要在合理规避基金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新农合基金是帮助患病农民扶危济困的“保命钱”,每年的基金要尽可能全部用在当年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报销上。各试点县市要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农合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努力提高新农合的费用补偿率。一定要处理好合理规避基金风险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的关系,试点县基金年结余要控制在15%以内。
  六、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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