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高效的动物防疫机制
(一)建立动物疫病分类管理机制。各县市确定需要纳入本行政辖区内统一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及防治办法,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州、县(市)两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建立两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建立预警、预报体系,组建应急防疫分队。按照“预备、检测、反应、恢复”四个阶段来处理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果断扑杀,彻底消毒,严格管理,严密封锁,紧急免疫,坚决控制疫情扩散。
(三)严格免疫标识制度,加强流通领域监管。严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业主负责制,凡无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动物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得屠宰、交易、运输。严格建立产地检疫制度,坚持临栏检疫,不得以公路拦检和市场检疫代替产地检疫。凡无防疫员出具免疫证的活畜,检疫员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凡无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的牲畜不得进入草场放牧,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法,证物不符的活畜一律退回产地。在活畜交易和屠宰场发现带有传染病的染疫动物,要追溯到动物产地,并追究防疫人员责任。染病动物就地扑杀,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
(四)建立防疫责任追究制。统一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逐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将疫情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各县市将免疫任务承包到人。发生重大疫情扩散和未完成免疫任务要求的,根据所造成的疫情严重程度,对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追究其应负的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建立疫情监控及信息网络运行机制。实行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快速的网络传输,按快报、旬报、月报、年报时限,报告疫情及相关信息。
七、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动物防疫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卫生事业,各级政府必须把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依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展业务的经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动物疫病处置预备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扑杀及疫苗开支。对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检测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药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返还。对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