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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6〕1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州直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管理,切实提高驾驶人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州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规划,并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中心、班)实行准入资格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核发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教练车牌、证照。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期限,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受理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规划进行。交通行政部门对已核准的驾校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对达不到开办条件的予以注销。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调控驾校的分布结构,适当控制驾校数量,严格准入制度,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五、坚持先培训后考核的原则。参加培训的学员按要求培训合格后,持培训结业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实习驾驶证》考试。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时间、场地安排等方面要为被考核学员提供便利条件,使学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及时衔接。
  六、驾校培训质量不过关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要按照《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要求,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考试难度,在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临危处置措施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急救、自救知识等内容,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以及发生事故后减轻伤害后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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