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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质监发 [2005] 11号)


各监理单位,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为了整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建设监理合同签订,保护监理企业的权益,遏制竞相压价、低价抢活的不良行为,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及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辽宁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现将监理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并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必须实行监理合同备案。

  二、经备案和加盖“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管理专用章”后的监理合同作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及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依据。

  三、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四、办理监理合同备案事宜的责任单位是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五、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备案时,应向质监站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监理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监理合同全部原件及第1、2、14、15页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四)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

  (五)总监和监理项目组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合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变更总监及变更监理取费、工程造价、补充协议以及追加监理费等),应向监理办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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