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黑财综[2006]177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请示》(黑食药监财发[2006]4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收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
二、收费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收费对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收费标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获得批准并发放证件的,缴纳审查费200元;未获得批准的,缴纳审查费100元。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06年12月25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三年。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局另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药品监督局收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审查费等项费用的批复》(黑财综[20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