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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因公出国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因公出国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4]304号)


市对外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因公出国服务项目收费的请示》(津外司[2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签证服务费、案卷受理费、案卷机读费统一归并为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次300元调整为350元。具体服务内容是:案卷的受理、咨询、指导及审核;计算机录入出国人员资料、照片并存档;往返外交部及各国使领馆送取签证案卷(补充案卷资料不另收费)。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除外)送达外交部及各国使领馆。
  二、签证加急费由每人每次30元调整为100元。具体服务内容是:客户自愿要求加急办理的案卷,在受理之日起于次日内(节假日除外)送达外交部及各国使领馆的,可以收取签证加急费。代客户填表收费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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