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延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黑价格字〔2006〕247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延寿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呈[2006]5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函[200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中,关于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参考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和听证会意见,以及该县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决定,同意适度调整延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