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范围,认真组织落实,进行年度考核。对实心粘土砖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县、乡三级监管制度,即乡(或村)发现并报告、县取缔、市查处。基本要求是:对非法砖瓦窑必须做到5日内发现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10日内予以取缔并在20日内查处到位。
凡确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所在地村委会就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等事项签订守法经营书面承诺书,村委会负有监督和举报实心粘土砖企业违法行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打击和遏制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违法行为。对少批多占、易地开采的,责令退回,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罚。本次清理规范中凡被列入取缔范围的,今后一律禁止新建同类实心粘土砖项目。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依法查处。
(三)积极推进“禁实”工作。根据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在“禁实”区域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建立并严格落实问责制。在查处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或组织领导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本次清理规范,要建立严格的查处机制。在取缔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行动后,除根据规定予以保留、补办手续的企业外,凡再发现有3个及以上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乡(镇)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发现多个乡(镇)有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发现多个县(市、区)有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市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