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确定取缔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齐抓共管,坚决予以取缔。属本实施意见规定必须立即依法取缔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务必于2007年8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取缔任务。
(三)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手续。对确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无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并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完善土地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2.确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经评估并交纳采矿权价款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占地手续。
3.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土地的耕作层,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限期复垦。
4.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范围,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其他证照不齐全的,由工商、环保、安监和税务等部门,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生产经营手续的补办完善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到达期限后立即取缔;
(五)建立本地区实心粘土砖企业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六)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关闭取缔、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政策,积极推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实心粘土砖企业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砖瓦行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实心粘土砖企业和转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企业的用地和取土行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环保部门就实心粘土砖企业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评估,符合条件的,批复环评报告书;工商管理部门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