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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

  三、清理规范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现有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分类清理规范:
  (一)下列实心粘土砖企业,必须立即依法彻底取缔。
  1.太原市六城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和新荣区,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和开发区,晋中市榆次区、开发区,晋城市城区和长治市城区、郊区等6个城市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2.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要求的18门及以下轮窑、立窑、无顶轮窑和马蹄窑等实心粘土砖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为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3.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4.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3公里),电力线路、杆塔、拉线10米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5.在煤矸石、粉煤灰和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排放的地区10公里范围内(已有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取缔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切断电源和水源、拆除生产设备和地面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必须恢复耕作条件。
  (二)对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布局、予以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按照新的行业准入标准,尽快办理有关证照,完善生产经营手续。
  1.生产工艺要求:实心粘土砖企业200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18门以上轮窑或隧道窑、挤砖机达到450型及以上;2010年年底前必须达到36门以上轮窑或隧道窑、挤砖机达到500型及以上。
  2.生产规模要求:实心粘土砖企业生产规模2008年年底前要达到1000万块/年,2010年年底前达到2000万块/年。
  3.一经发现实心粘土砖企业使用童工和智力残疾人员,一律关闭取缔。
  (三)对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下列实心粘土砖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完善生产经营手续后,予以限期保留,但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1.运城市盐湖区、临汾市尧都区、朔州市城区、忻州市忻府区、吕梁市离石区、潞城市和侯马市等7个城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保留至2008年年底;其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保留至2010年年底;
  2.在“禁实”区域内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的砖瓦企业。
  四、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执法机制,进行分类处置。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有指导协调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和总量控制的数额,确定拟保留、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名单,并于2007年8月5日前报省经济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初审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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