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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要求,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足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鼓励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实心粘土砖的建筑使用成本。国土资源部门足额向实心粘土砖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经济杠杆,缩小新型墙体材料和实心粘土砖生产成本上的差距,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三)鼓励煤炭、电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力度
  1.煤炭、电力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工作,搞好煤矸石、粉煤灰和炉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年产90万吨以上的煤矿、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
  2.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电力、煤炭等企业,环保部门要将向企业收取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相应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煤炭、电力企业排放的煤矸石、粉煤灰(经过加工、可以按市场价销售的商品粉煤灰除外)等工业废渣,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开发,提高我省墙材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体系,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
  2.质监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产品准入。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对涉及人身健康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立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在全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定期检测制度。
  3.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精神。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建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要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为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农村建筑市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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