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要求:
1.烧结煤矸石砖、粉煤灰砖、页岩砖≥6000万块标砖/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轮窑或隧道窑。
2.蒸压粉煤灰、灰砂砖≥6000万块标砖/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蒸压养护。
3.混凝土多孔(空心)砖≥6000万块标砖/年,生产工艺要求是电子配料计量、蒸汽养护。
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0万立方米/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蒸汽养护。
5.加气混凝土砌块≥15万立方米/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蒸压养护,机械切割。
6.各类轻质墙板≥20万平方米/年,其中纸面石膏板≥2000万平方米/年,生产工艺要求是机械化生产。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步伐
(一)健全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参照墙改工作先进省(区、市)经验,制定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地方性法规,实现墙改和“禁实”工作有法可依。为了适应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需要,对《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进行补充修订。
(二)落实现有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
1.切实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优先予以安置。
2.各级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成本。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要求,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少于30%的,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