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同市、阳泉市、朔州市、长治市、晋城市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蒸压粉煤灰砖为主导产品。
3.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晋中市和临汾市石膏储量大,还应大力扶持和发展石膏制品(石膏条板和石膏砌块)。
4.忻州市、吕梁市应着重发展粘土多孔(空心)砖,并积极发展掺加各种工业废弃物的烧结砖。
三、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要继续做好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提高基金的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对于不缴纳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和施工手续。
(二)发挥专项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示范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新建或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应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本级留成部分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三)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基础,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现有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需要,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重点项目。省人民政府将利用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并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资金。
(四)扶持对象及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
(五)扶持条件及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晋政发〔2003〕15号附件)、获得省墙改管理机构颁发的《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应用证书》、企业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非粘土类产品,按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总投资的10%进行贴息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