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裁量标准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