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会管理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普查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