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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晋政发〔2007〕21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同级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经委、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
  (二)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山西”信息归集平台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查处取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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