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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打击阻碍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监督、举报和协助查处辖区内餐饮业、食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餐饮经营单位法人代表、食堂负责人是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改善饮食制作和就餐场所的卫生条件;要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四、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执法不到位,不作为和乱作为,管辖区范围存有多处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法,认真做好稽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食品卫生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餐饮业、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餐饮、食堂经营者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卫生、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定餐饮业、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措施并督促指导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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