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充实执法力量,保证执法经费。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一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依托乡(镇)卫生院,在每个乡(镇)卫生院明确2-3名卫生监督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等职责。
(七)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餐饮业、食堂要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和《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确保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控制事态扩大、减少危害损失。
(八)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做到有报必查,对于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处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严厉查处餐饮业、食堂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米、面、油、酒、饮料、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等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粮、肉、蛋、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检查力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六)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督促检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市、县城建、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饮食摊点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乱摆、乱设的饮食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