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集贸市场、饮食摊点和饮食早市、夜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城建、卫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对餐饮业、饮食早市、夜市综合整治力度。对基本符合卫生条件,但属无证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要限期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但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又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工商、卫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取缔。
(二)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晋卫监字〔2001〕33号)规定的条件、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餐饮业、食堂经营者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卫生审查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确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承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乡(镇)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在全省有效。要严格体检项目,采取预约上门、巡回体检等办法,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三)减免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的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省市、县、乡分别为每人次50元、44元、35元;餐具监测限量抽样收费,由每份98元降为49元;取消场所照度监测收费。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捆绑收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列为创收单位。
(四)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全面提高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信誉度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的,简化监督,每年监督2次;对B级的,进行常规监督,每年监督4次;对C级的,强化监督,每年至少监督6次。
(五)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的日常监督指导。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以及食物中毒高发的夏秋季节,卫生部门要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消除餐饮业、食堂、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