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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22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全省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餐饮业、食堂的卫生准入标准
  (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其中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称饮食摊点。
  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用餐的单位。
  (二)经营饮食摊点必须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1.摊点周围无暴露垃圾、粪堆、污水沟、渗透性厕所、畜禽圈舍或其他污染源。
  2.具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制作、销售条件和必要的防虫、防尘、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
  3.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设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三)从事其他餐饮业和开办食堂必须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及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5.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四)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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