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黑价格字〔2007〕10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月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