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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地区,实行区域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县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产品销售范围、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建档留存。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股份重组、联合经营;鼓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作为配套加工户,逐步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或者“公司+散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也可以对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联合建立综合检验室。对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建立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把握、早打击、早控制,力争把危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鼓励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和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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