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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减免办证、办照费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合法生产经营。
  (三)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食品小作坊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2.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取缔。
  3.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登记为相应的企业。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农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4.引导和鼓励一定区域内已形成“一乡一特产”、“一村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互相联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与之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指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所使用的添加物质应在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2.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群众食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由县级质监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并建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狠抓薄弱环节,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同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整治与帮扶结合”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监管力量,规范小作坊守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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