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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24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依据《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和《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第25号令),为全面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面提高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县级公安机关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乡(镇)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通过精减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1500名左右)和置换工勤人员编制(3000名左右)等途径,充实基层派出所警力;原则上每个乡(镇)派出所增加2-3名警员,具体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过从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的方式,为每个派出所增加2名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派出所民警管理本辖区内的暂住人口。要把暂住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触角向最基层延伸,在暂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农村和企业聘任暂住人口信息员,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暂住人口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要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科技水平,尽快建立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三、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农村为重点,全面改进和加强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实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的目标。一是提高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率。要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并依法登记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登记、发证率要达到95%以上,力争达到100%。二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间、主动深入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单位登记、发证,为登记对象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要主动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四是提高发现控制能力。要认真调查,及时发现、依法打击混迹于暂住人口当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五是推进信息化管理。要按照“完整、准确、鲜活”的要求,做好暂住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漏管、失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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