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对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在分享比例上适当向县一级倾斜,以切实增强县级财力,提高县级政府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村两级的转移支付政策,努力保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的正常经费需求。要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协调各垂直管理部门,建立“条块结合”的协作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逐步理顺、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切实解决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管理领域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要把加强村级组织和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在手上,从制度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农村工作的指导。要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规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继续扎实推进选聘优秀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今后,在县、乡(镇)招考公务员时,优先从经过农村实践锻炼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三)加强培训。要高度重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定期培训机制。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要组织农村干部认真学习与当前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进一步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要通过经常性的培训培育,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政治责任意识,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他们自觉尽责、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要建立农村社会管理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职责。对因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健全民主考核评议制度,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考核农村干部的重要标准,坚持每年考核评议一次,把考核评议结果与农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以此强化农村干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心。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党组织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总之,要通过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职责,建立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