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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乡村基层组织职责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意见

  二、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要求,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履行好村民自治的职责。
  (一)强化自我教育。村民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社会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腐朽思想和其他落后观念的影响。农村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依法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对本辖区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都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市场及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和土地占用的审批、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及《暂住证》核发、劳动合同的签订、务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及工资的发放和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贸易活动。发现用工场所有无照无证经营以及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有未经公安机关正式登记并核发《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对劳动者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有未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违法雇用童工、未成年工及严重智力残疾人员的;有不按照《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执行和不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要及时报告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二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要及时报告民政、国土资源、卫生防疫等部门;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发生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卫生等部门。三是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传染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与职业危害等事件,要及时报告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农业等部门。四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发生人数较多的聚众械斗、游行、串联集体上访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大型非法迷信活动或影响民族团结活动以及其他杀人、爆炸、抢劫、投毒、制毒贩毒、私藏炸药、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是在经济安全类方面,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发行股票等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发现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不向上级政府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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