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区域,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工商、商贸、兽医、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对排泄物、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各县(市、区)要结合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划,抓好主城区域内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宰杀间的改造工作,经改造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停止市场主办者和活禽经营户在市场内销售和宰杀活禽。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培育定点禽类屠宰企业,建立宰杀场,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每半月至少休市1天。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各级农林、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场主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市场经营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