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2007年5月1日以后,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林、工商、卫生、商贸、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按市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等制度,进行溯源管理,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监管;对进入经营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要查验检疫证明;市场主办单位需将经营户经营家禽的来源、数量及检疫证号向社会公示,并承诺不销售手续不全的家禽,不销售病死家禽,不销售来自疫区的家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以及疏导点经营活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