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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扬府发〔2007〕54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和市区户外广告整治规划,决定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市区已经编制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13条路,即:运河东路,运河西路,江阳中路,江阳西路,扬子江中、南路(文昌西路至南绕城公路出口段),扬子江北路,文昌西路,文昌中路(解放桥至扬子江中路段),高桥路,泰州路,南通路,汶河南路,汶河北路。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各类广告牌、店牌店招、灯箱、霓虹灯、指示牌(不含路名牌、道路交通指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实物模型等。对上述户外广告,视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进行清理整顿:
  1、对未经过审批、且不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立即予以拆除,且不得再设置新的广告设施。对投入较大的房地产施工工地内设置的高立柱广告,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延至该项目竣工验收时拆除,但期间只能用于该项目宣传,不得发布其他广告。
  2、对未经过审批、但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广告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广告泊位由政府统一组织出让。如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同意后,可继续使用6个月,期满后广告设施归政府所有。
  3、对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已满的,一律立即予以拆除;批准的设置期未满的,待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
  4、对经过审批、且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已满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广告泊位由政府统一组织出让。如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同意后,使用期可延长至2007年底,期满后广告设施归政府所有。对自首次批准设置之日起,广告牌使用不满3年、电动翻版使用不满4年、电子显示屏使用不满5年的,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市政府从该广告泊位拍卖收益中适当补偿设施所有人,期满后广告设施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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