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十一、积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把实施廉租住房救助制度纳入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棚户区、沉陷区住房的改造力度,力争“十一五”末完成。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的规定,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方式。要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以实物配租的方式,救助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力争3年内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要加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完善退出机制。
  十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注意协调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
  十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做好本地区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等组织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共享社会救助信息,进一步形成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