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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市、县两级要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慈善宣传,大力弘扬扶贫济困、扶残助残、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健全慈善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抓紧制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快发展“慈善爱心超市”,到2010年全省达到600个。各级各类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七、认真实施再就业救助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就业和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的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通过加强就业再就业优惠工作,逐步减少享受低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完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要在着力解决好城乡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同时,适度兼顾残疾人等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救助方式,综合运用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及时为因病、因残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认真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
  九、积极实施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
  各地在继续落实好对城市、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减免政策的同时,从2007年秋季开始,在全省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和实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
  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条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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